證券交易投資指南:基礎交易知識
發(fā)布時間:
2022-06-01
來源:
1.委托交易
交易品種
普通股股票(A股、B股)、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經(jīng)證監(jiān)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fā)的證券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fā)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yè)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fā)行,并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照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就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權證是一種權憑證,約定持有人在某段期間內,有權利(而非義務)按約定價格向發(fā)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xiàn)金結算等方式收取結算差價。
交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是開盤集合競價時間。
上交所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xù)競價時間。深交所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xù)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交易單位
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shù)量應為100股(份)或其整數(shù)倍,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上交所債券交易的申報數(shù)量為1手或其整數(shù)倍,以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
深交所債券交易的申報數(shù)量為10張或其整數(shù)倍。賣出債券時,余額不足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債券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
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A股、債券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為0.001元人民幣;滬市B股為0.001美元,深市B股為0.01港幣。
單筆申報的上限
申報上限:股票(基金)單筆申報最大數(shù)量應當?shù)陀?00萬股(份),債券單筆申報最大數(shù)量應當?shù)陀?萬手(含1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不超過5萬手。交易所可以根據(jù)需要調整不同種類或流通量的單筆申報最大數(shù)量。
“T+1”交易和“T+0”回轉交易
“T”指的是“當天交易日”,“T+1”指的是“當天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
目前,滬深A股清算交收制度采用的是“T+1”方式,投資者當天買入的股票不能在當天賣出。在資金使用上,當天賣出股票后的資金可以用來買股票,但提取現(xiàn)金要到第二天。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jīng)確認成交后,在清算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當前,B股實行“T+3”清算交收和“T+1”回轉交易,股票買入后天才能賣出。
債券、權證實行“T+0”回轉交易,即買入的債券和權證可以當天賣出。
市價委托和限價委托的區(qū)別
委托可以用限價委托或市價委托兩種方式買賣證券。
限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證券公司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競價交易原則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撮合成交。在兩個優(yōu)先中,價格優(yōu)先于時間。
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yōu)先于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yōu)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為:買賣雙方、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yōu)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集合競價成交確定的原則
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的原則為:
①可實現(xiàn)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②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③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xù)競價。
競價成交確定的原則
連續(xù)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性原則為:
①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②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③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委托撤單的有關規(guī)定
委托后可以撤銷未成交部分。被撤銷和失效的委托,經(jīng)交易所主機確認后隨即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注意,上交所9:15至9:20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允許撤單;9:20至9:25階段不允許撤單。深交所9:20至9:25、14:57至15:00不允許撤單。
另外,申購新股也是不能撤單的。
委托買賣的幾種辦法
通常有以下四種方式:
①到營業(yè)部柜臺填寫買入或賣出委托單,通過人工方式委托;
②撥打證券公司委托電話,進行電話自助委托;
③在營業(yè)部通過自助鍵盤終端進行委托;
④通過網(wǎng)上交易系統(tǒng)進行委托。
委托成交查詢
可以通過電話委托、網(wǎng)上交易、營業(yè)部自助鍵盤終端系統(tǒng)的查詢功能進行委托成交查詢,也可在委托的次日到營業(yè)部打印交割單查詢。
哪些情況會導致委托不成交?
①投資者的委托有無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如投資者填寫的委托本身就是無效委托,會被交易所交易主機拒絕,或由于其他原因,投資者的委托沒有進入交易所的交易主機,委托無法成交。
②當投資者申報時,委托的價格可能是參考了當時交易行情顯示的價格,但由于行情傳輸?shù)臅r滯效應,交易所交易主機中的買賣申報情況與行情顯示存在一個時間差。當投資者的委托報入交易所交易主機時,最新的撮合價格可能已有所變化,也可能導致投資者的委托無法成交。
③申報時間內,沒有跟投資者的委托相匹配的申報數(shù)量。
2.價格漲跌幅限制
證券品種漲跌幅限制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限制。
漲跌幅價格計算公式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 +(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 - 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 -(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 - 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當計算結果小于等于零時,權證跌幅價格為零。
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①首次公開發(fā)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②增發(fā)上市的股票;
③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
④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對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集合競價、連續(xù)競價的規(guī)定
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50%
②基金、債權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70%。
連續(xù)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申報價格不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于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shù)的130%且不低于該平均數(shù)的70%。
②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③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3.停牌和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問題
股票停牌的原因
一般來說,停牌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①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
②證券監(jiān)管機關認為上市公司需要就有關重大事件或傳聞進行說明或澄清;
③上市公司因涉嫌需要進行調查時。至于停牌時間長短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證券競價交易異常波動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xiàn)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根據(jù)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①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累計上漲超過100%或累計下跌超過50%的;
②到期日前兩個月內,市場價格明顯高于理論價格且前收盤價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價外權證,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超過20%、累計上漲超過50%的;
③到期日期前兩個月內,市場價格明顯高于理論價格且前收盤價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價外權證,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超過50%、累計上漲超過80%的;
④在競價交易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chǎn)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⑤中國證監(jiān)會或者上交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標準
根據(jù)《中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jiān)控指引》,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①權證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xù)時間為60分鐘;
②其他證券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xù)時間為30分鐘;
③首次停牌時間超過收盤時間的,在當日收盤前五分鐘復牌;
④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xù)至當日收盤前五分鐘。
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jiān)管措施
根據(jù)《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jiān)控指引》,證券交易出現(xiàn)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對相關賬戶持有人發(fā)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①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證券賬戶在一個月內通過競價系統(tǒng)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shù)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shù)1%的;
②同一賬戶對單一證券在同一價位進行日內回轉交易且累計數(shù)量較大的;
③同一賬戶進行日內回轉交易次數(shù)超過5次且累計數(shù)量較大的;
④多次通過大筆、連續(xù)交易,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
⑤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連續(xù)大額申報嚴重影響交易價格或足以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⑥中國證監(jiān)會或者上交所認為可以實施書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方式
限制證券賬戶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①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②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③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4.證券交易費用
滬深交易所A、B股交易費用表
收費名稱 |
上海A股 |
深圳A股 |
上海B股 |
深圳B股 |
印花稅 |
成交金額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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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 |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起點5元 |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起點1美元 |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起點5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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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費 |
成交面額的1‰,起點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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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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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額的0.5‰ |
成交金額的0.5‰,上限500港元 |
滬深交易所封閉式基金、ETF、權證、債券交易費用表
收費名稱 |
上交所封閉式基金、ETF、權證 |
深交所基金、權證 |
上交所國債、企業(yè)債券、可轉換債券 |
深交所國債、企業(yè)債券、可轉換債券 |
傭金 |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起點5元 |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1‰,起點5元 |
不超過成交金額的1‰ |
5.分紅派息
領取紅股、股息
上市公司實行利潤分配前,按規(guī)定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指定報刊和滬、深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披露分配公告,確定股權登記日(R日)、除權除息日(通常為R+1日)和紅股上市日(一般滬市為R+2日,深市為R+1日)及股息發(fā)放日(一般深市為R+1日)。在股權登記日持有或買入A股的投資者,可以享有本次分紅、股權登記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為除權除息日,這一天買入股票的投資者不享有本次分紅權。
紅股、股息會自動劃入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卡和資金賬戶中,滬市投資者須辦理了指定交易后方能領取。紅股和股息到賬日請投資者注意上市公司公告。
除權、除息價格計算
上市證券發(fā)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贈股本、配股等情況,交易所在股權登記日(B股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xiàn)金紅利)+配(新)股價格*流通股份變動比例]/(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除權、除息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證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除息參考價。
6.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的金額與數(shù)量
在上交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①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shù)量應當不低于5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人民幣;
②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shù)量應當不低于5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低于30萬美元;
③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shù)量應當不低于300萬份,或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④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shù)量應當不低于1萬手,或交易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⑤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shù)量應當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上交所可以根據(jù)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參與大宗交易的途徑
擁有上交所專用席位的機構可通過該席位進行大宗交易。其他投資者進行大宗交易,應委托其辦理指定交易的上交所會員辦理。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上交所交易日的15:00-15:30,上交所在上述時間內受理大宗交易申報。大宗交易用戶可在交易日的14:30-15:00登陸上交所大宗交易電子系統(tǒng),進行開始前的準備工作;大宗交易用戶可在交易日的15:30-16:00通過上交所大宗交易電子系統(tǒng)查詢當天大宗交易情況或接受當天成交數(shù)據(jù)。
不能進行大宗交易的證券
上交所交易的15:00前仍處于停牌狀態(tài)的證券,上交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7.交易行為監(jiān)督
予以重點監(jiān)控的行為
上交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jiān)控:
(1)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2)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4)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lián)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5)大筆申報、連續(xù)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6)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7)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8)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xù)的交易;
(9)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10)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11)進行與自身公開發(fā)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13)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jiān)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上交所對情節(jié)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可采取相關措施
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上交所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①口頭或書面警示;
②約見談話;
③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面承諾;
④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⑤報請證監(jiān)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⑥上報證監(jiān)會查處。
8.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情況
根據(j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發(fā)生下列交易異常情形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上交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①不可抗力;
②意外事件;
③技術故障;
④上交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出現(xiàn)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會員營業(yè)部數(shù)量超過營業(yè)部總數(shù)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上交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上交所認為可能發(fā)生上述規(guī)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會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公告
上交所對本所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
恢復交易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上交所可以決定恢復本所交易。除上交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后當日恢復交易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jīng)接受的申報有效。交易主機在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繼續(xù)接受申報,在恢復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交易。
因交易異常情況及上交所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上交所不承擔責任。
以上資料均來源于中國投資者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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